观点地产网讯:11月27日,吉林长春市出台《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0%,总预售款以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报备的房屋备案价格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的乘积核定。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细则还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均通过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开展具体业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账户、监管时间、用款使用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管理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监管协议等。
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将监管银行及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达到资金监管额度后,监管银行应立即告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则可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监管资金,并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由开发企业分期申请使用,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到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的施工款、法定税费及管理费等其他与该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